美国与国内商标注册一样吗


美国与国内商标注册一样吗


美国商标注册与国内商标注册是一样的吗?美国商标注册与国内商标注册最大的不同在于审查原则不同:美国实行使用在先为原则;中国实行申请在先为原则 ,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的了解一下 。
美国商标注册与国内商标注册是一样的吗?
【美国与国内商标注册一样吗】美国:在先使用原则
美国商标注册实行“在先使用”原则 , 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 。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 , 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 。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 , 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 。1988年 , 美国商标法做出修改 , 允许申请人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 , 对在先使用原则有所松动 。实际上 , 1988年修正案所规定的基于“意图使用”的注册申请 , 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 , 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后 , 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
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 , 商标可以注册 , 也可以不注册 。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获得法律保护:当因为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时 , 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 。而商标的注册表明了商标注册者特殊的权利 , 注册5年后该商标就不允许其他相同商标的使用者提出各种争议 。此外 , 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追究商标冒用者法律责任 , 并要求经济赔偿 。如果公司或个人的商标未经注册 , 商标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者的使用行为 , 而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
中国: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先后 , 决定商标权的归属 , 他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 。在商标权的确立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 , 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 采用两种不同的判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 , 即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先后 , 决定商标权的归属 。使用在先原则是以使用商标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 。
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 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 ,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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