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会受到怎样的制裁( 二 )



四.侵犯著作权的立法完善

针对上述分析得出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扩大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对象 。除了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几个犯罪对象以外,还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将未经表演者许可而擅自出版的对表演者的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以及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等纳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范围 。

(2)取消“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素 。在新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以营利为目的的竞争方式趋于多元化和复杂化,而且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很难进行判断,有的以营利为目的行为往往隐藏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中,在软件界中这种情况就是非常普遍的 。

(3)加强刑罚措施 。在欧盟的部分国家虽然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范围规定得比较狭窄,但是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如英国对于假冒商标呵盗版的制裁措施是10年监禁,并对侵权人处以罚金 。在国外,对于法人或者单位犯罪的制裁体系不仅是罚金一种,还有相当数量的资格刑 。这些我国可以进行借鉴,增强处罚力度,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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