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外观检验标准( 二 )


厚板折弯或拉丝、喷砂后再进行折弯,容易在折弯变形部位出现裂纹,特别是铝板和铜板 。应控制明显裂纹,裂纹深度应小于材料厚度的1/20,裂纹宽度应小于0.5mm,以SQE判定为准,必要时以签样标准加以限制 。
图2、拉丝后的折弯裂纹
其它材料自身原因所造成的裂纹,不允许出现 。
图3、折弯裂纹
3.2.3接刀痕和模具压痕
冲压过程中产生的接刀痕可接受,手摸不刮手 。
对于正常模具压痕,不属于外观缺陷,但必须保证其与零件边缘轮廓平行、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
3.2.4深孔内壁要求
允许盲孔或者较深通孔孔内部、深度大于孔半径的区域没有电镀或喷涂膜层,但可以涂上油漆(或其它类似的有保护作用的干膜涂料)加以保护,不允许有可见腐蚀物 。因补漆操作而在螺纹孔口周围3mm内留下的涂漆或涂胶痕迹,可以接受 。3.2.5挂具印
表面处理时的挂具印,应留在3级面上 。
对于只有1级面的零件,其挂具印应位于边角位置,并要求其大小控制在S≤2.0且P≤4 。(S和P的定义见第4节)
对于喷涂表面的挂具印应进行修补,不允许露出金属基材 。3.3特殊情况 3.3.1螺钉头
螺钉头上若出现槽口明显变形、或表面膜层破损,均不允许 。若槽口边缘出现的轻微毛刺,不允许出现在1级表面上;在其它表面,以目视没有明显的变形、或突起、或膜层脱落等缺陷为限 。
3.3.2型材的棱边磕痕
1级表面上,其正视磕痕深度不超过0.7mm,宽度不限 。每条边的磕痕数量不多于2处 。
2级、3级表面的型材磕痕不做限制 。
3.4缺陷的改善
允许供应商使用自己的工艺处理方法消除表面缺陷、保持表面的一致性 。但其处理后的表面粗糙度和平面度需符合图纸相关要求,且满足下述打磨抛光、喷吵、拉丝的要求 。
对于砂眼直径大于10mm的压铸件,不允许进行修补 。3.4.1打磨抛光
对于基材花斑、或镀前划痕、或者焊接后的表面不平整等,均可以采取打磨抛光的方式加以去除,但抛光区不能留下有深度感的打磨条纹,所形成的表面粗糙度 Ra 不大于 3.2μm 。
因抛光区的光泽与周围区域不同,对同一表面上抛光区的面积和数量限制如表4;当超出表4限制时,应对整个表面进行抛光处理以使该表面光泽基本均匀一致,不允许在整个表面布满了小面积的抛光区 。3.4.2喷砂或拉丝
对于表面没有装饰纹理要求的表面(如2级、3级面),其表面缺陷的消除可采取拉丝或喷砂的方法加以补救,但要求拉丝或奔砂后整个表面纹路均匀,所形成的表面粗糙度Ra不大于3.2μm 。
4可接受的缺陷标准
所有表面的外观缺陷除了需满足前面几节的说明之外,还应满足本节的详细规定 。本节所有表格中出现的字母“L”表示单个缺陷的长度,单位为“mm”;“S”表示单个缺陷的面积,单位“mm2”;“P”表示缺陷的数量,单位“个”;“D”表示单个缺陷的直径 。
【通用外观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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