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生育保险政策( 四 )


第三十条?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结付:
(一)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经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者街道(镇)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者街道(镇)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
(二)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自主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计划生育,所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付 。
(三)女职工异地生育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及流产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
第三十一条?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生育费用手续时,应提交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结婚证及身份证,未就业配偶户籍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出院小结、生育状况证明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 。
第三十二条?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职工 。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
符合晚育条件可以享受护理假的参保人员,与其配偶同为参保职工且参保地一致的,其护理假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其用人单位;该参保职工配偶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双方参保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办理时应提交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
第三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为妊娠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开具生育保险联系单、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的相关信息 。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和生育保险待遇 。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市(区)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
第三十六条?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和确定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第三十八条?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参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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