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网点管理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
第三条? 受托银行或者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当按照各类业务规范要求办理,柜员在审核提取材料原件时,应当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证明材料分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两类:
(一)基本材料 。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2.职工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
(二)专项材料 。不同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
第四条? 提取业务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委托办理的,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等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
(二)受托人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公证书(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及范围) 。
第二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五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购房款
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
政策要点: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有明确份额占比的,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未明确份额占比的,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凭备案购房合同仅可以提取一次,满36个月之后再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
(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频次及额度: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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