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个人信用报告的提示,刘先生找到了该笔贷款的贷款行,即本案的第一被告,查询到当时贷款的相关资料 。从资料上看,这些贷款的资料明显都是伪造的 。刘先生不明白,普通人一看就知道是伪造的资料,银行在贷款审批时难道看不出来吗?本人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银行就放贷吗?当问及贷款的相关问题时,银行却避而不谈 。
刘先生询问该银行有什么好办法能不耽误自己贷款购房,该银行便向大连当地银行出具证明,证实刘先生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与刘先生无关 。但对方银行却认为,即使有出具的证明也不放贷,他们说刘先生逾期次数太多,已经被所有银行列入了“黑名单”,无论哪家银行都不会给有这种信用的借款人再次贷款 。
最终在2009年3月,刘先生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房产公司工作人员未经原告知晓,以原告的名义向被告银行申请贷款,涉嫌套取国家资金,由于违约记录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被告银行在审查贷款手续时,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导致原告名下的该笔借款不实,并因此影响了原告在银行系统的个人信用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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