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首套自住房提取
【武汉公积金首套房提取条件+方式+材料】一、定义
首套自住房 , 是指职工及其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 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 , 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 , 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
二、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符合首套房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购房类提取记录;
2、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无委托扣划记录;
3、2010年3月8日(含)后 , 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
注:首套自住住房定义中的2010年3月8日 , 以当前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 , 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若您仍有疑问 , 您可以通过拨打12329热线进行咨询 。
三、不同提取方式及相应条件、材料
1、支付购房款
提取条件: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 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下同)提取的 , 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 , 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 , 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 , 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
专项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 ,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视情况提供契税证明 。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 , 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 , 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
政策提示:
(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 , 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 , 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 如未明确份额占比 , 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 , 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凭备案购房合同仅可以提取一次 , 满36个月之后可凭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
(3)职工购买存量房 , 通过联网核验职工购房计税价格 , 若联网核验失败或非本市自住房 , 需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复印件(无需盖章);
④ 房查证明 。
(4)购买存量房的 , 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后 , 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5)自住房规划用途必须为70年产权住宅类(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
(6)购买非本市自住房申请提取的须到分中心办理 。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提取条件:
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 , 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 , 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 , 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 , 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
专项材料:
借款抵押合同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 , 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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