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设立个人账户 。
【超全版 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一)武汉地区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武汉地区代表机构 。
(二)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岗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
二、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年收入总额/12个月) 。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
(二)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企业可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不得低于8%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
(四)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起缴时间和缴存基数的确定: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
三、单位账户设立
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提供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信息的证照 (原件);
2.法定代表人和(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单位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网上业务操作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5.《武汉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申请表》;
6.《武汉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法律责任告知书》;
7.《武汉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服务协议》;
8.《武汉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委托收款协议》(选择委托收款方式的提供);
9.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需提供区级(含区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注:5-8项可在公积金官方网站——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中下载填写,并按要求盖章;其他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地点及办理流程:
归集业务受托银行和分中心均可受理单位公积金账户设立;单位预留印鉴和网上业务开通只能由所属缴存银行受理,U盾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寄至单位申报的邮寄地址 。
注意事项:
1.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必须同时开通网上业务;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可到缴存银行办理单位网上业务开通、单位网上业务信息变更、U盾换发和开通委托收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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