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社保阶段性减免的参保单位类型划分


合肥社保阶段性减免的参保单位类型划分


合肥社保阶段性减免的参保单位类型划分
【合肥社保阶段性减免的参保单位类型划分】在市政府主导下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参保单位划型工作 。
1.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为依据 , 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 , 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进行减免 , 无需企业申请 。
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划型工作 , 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 , 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 , 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 。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 , 以注册登记信息为划型依据 。二是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三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 , 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四是对于短时间难以划型的 , 暂按中小微企业执行 , 待准确划型后再据实调整 。
3.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分支机构 , 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
4.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 , 可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 , 填写企业划型异议申请表(附件2)向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企业划型结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原则上 , 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 , 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
5.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的新参保企业 , 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通过共享数据 , 及时做好划型 , 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
拓展:
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期限
(1)自2020年2月起至6月 , 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2)自2020年2月起至4月 , 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3)自2020年2月至6月 , 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
(4)减免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5)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当期费款 ,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 , 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 , 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 , 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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