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
(四)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及犯罪信息;
(五)有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信息;
(六)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
第十七条(信息处理) 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
第十八条(评定程序)武汉公积金中心依据系统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
信用等级评定须经过初步认定、调查核实、审定告知等程序 。
(一)初步认定 。经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审核、核算部门复查或群众举报等,发现有疑似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情形的,应及时对相关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在业务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对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业务系统中实施暂时冻结 。冻结期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
其中,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申请评定信用A级的,应当主动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武汉公积金中心将依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等级评价决定 。
(二)调查核实 。武汉公积金中心将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情况 。提取业务审核期为五个工作日,贷款业务审核期为十个工作日 。经核查属实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信用评级和名单列入,并执行相应奖惩措施;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及时解除业务关注或账户冻结 。
(三)审定告知 。审查结果及评价决定将以短信、书面或网站公示等形式及时告知(邮寄)当事人 。同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信用评价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和信用修复的权利和渠道 。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 信用主体对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评定、名单列入有异议的,应自列入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武汉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 。
武汉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第二十条(信用修复)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发现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变动的和异议申诉事项属实、作出予以更正信用等级决定的,应当及时进行信用信息变更调整 。经审查,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
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惩戒对象 。
第二十一条(动态管理) 武汉公积金中心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一般失信有效期为2年,严重失信有效期为5年,自作出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 。经认定信用情况发生变动的,原评定的信用等级自作出变动决定之日即为有效期截止之日 。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效期满的,武汉公积金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
第二十二条(信息安全)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共享发布A级信用信息须经信用主体授权 。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损失严重的,依法予以追责 。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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