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遵从住房公积金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以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括: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和关联单位 。其中,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是指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机构、估价机构、担保机构等 。
第三条(原则)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
第四条(联合奖惩)武汉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办法,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结果互认、执法互助 。
第二章 信用等级
第五条(分类分级)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评定其信用等级 。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 。
第六条(守信缴存单位)缴存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
(一)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二)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积极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四)近3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五)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六)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第七条(一般失信缴存单位)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
(一)不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经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二)逾期不缴或少缴(含仅为部分职工缴存,下同)住房公积金,经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三)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经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四)以劳务派遣制形式用工的,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或不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费用,经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五)不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工作;
(六)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
【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严重失信缴存单位)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手续等,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仍不执行;
(二)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或少缴;
(三)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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