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目前在灵活就业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职业人员 。
第三条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行流动性风险控制、单独核算的运作原则 。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审核等业务,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各分中心”)负责办理 。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办理 。
第二章 缴存和提取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1年以上参保缴费记录、个人银行I类借记卡等资料向各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各分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在本市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沿用原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以按月或按季等方式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时应当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 。封存后再续缴的,需办理启封手续,同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
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
灵活就业人员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利息额10%的补贴 。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转移后沿用原有自愿缴存个人公积金账户,并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 。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 。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参照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执行 。
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账户自动封存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灵活就业人员在单位就业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提取时按现行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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