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断 太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优化和调整通知


推断 太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优化和调整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民政局、公安局:
根据市民政局等六部门联合转发的《山西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并民发〔2020〕72号),全市取消了村(居)委会出具《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正常死亡)的事项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本着流程清晰、服务便民、规范行政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各地落实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正常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工作进行进一步优化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证》的使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健、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死亡证》共四联,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部门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 。公安部门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部门签章) 。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
二、签发范围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正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签发 。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含死亡新生儿) 。
(二)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
三、《死亡证》首次签发
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的正常死亡,由家属携带“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到死亡地点所属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死亡,如实填写《人口死亡申报单》(附件1) 。签发《死亡证》医生须认真核对身份证明原件和死亡申报单信息无误,并根据《人口死亡申报单》、病历资料、居民健康档案以及向家属询问等方式,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进行死因推断,调查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症状、体征、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概括填写在《死亡证》调查记录中,并由家属对调查记录签名确认,同时收集《人口死亡申报单》、死者和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病历资料等归档 。
如家属在《人口死亡申报单》对死因初步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以外的死因时,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部门开展调查 。经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签发《死亡证》;若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签发《死亡证》 。
四、《死亡证》补发
(一)遗失后补发 。死者家属如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按 “谁签发,谁补发”原则进行 。申请人至原签发机构填写“补发《死亡证》申请表”(附件2),写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补发原因和用途,原签发机构审核同意后,签发机构找出原签发《死亡证》第一联,根据第一联的信息补发相应的第二、三、四联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四联;并在原签发件上标注“**时间已补发,补发申请人***”字样,同时在补发联的“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签发机构将“补发《死亡证》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签发件装订一起归档保存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