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三 )


第二十二条定点护理机构按规定组织参加医保经办机构、长护险承办机构统一组织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护理服务技能培训 。负责拟定本机构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及相关考核内容,报长护险承办机构备案后定期举办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
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定点护理机构组织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长不低于20课时(每小时为1个课时),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
第二十三条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其所在定点护理机构的日常考核及医保经办机构、长护险承办机构的定期考核与监督,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拒不改正或不服从管理的,取消其长护险护理服务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纳入我市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范围 。
第二十四条医保经办机构、长护险承办机构应当将护理服务人员考核纳入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协议,明确定点护理机构对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将考核结果与保证金以及定点护理机构评定挂钩 。
第二十五条医保经办机构对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违规产生的护理服务费用不予支付;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定点护理机构负责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
第二十六条医保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意见箱、监督投诉电话或网站、发放调查问卷等监督措施,及时掌握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为失能人员服务的情况;定点护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的个人信息和服务规范在显要位置公布,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出台前已经纳入管理而未取得有关证书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 。到期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取消纳入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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