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保障长护险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推动我市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长护险承办机构)记录备案,并与我市长护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签订相关管理合同,为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提供南宁市长护险基础护理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的人员(统称为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 。
第三条准入范围
(一)在我市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入住机构护理和机构上门护理服务工作,并与其所在机构签订有劳动、劳务等相关隶属管理合同的人员(以下称为社会护理员) 。
(二)由重度失能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指定,具有提供全日制居家(或上门)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并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定向护理劳务合同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重度失能人员之亲属、朋友、护工、保姆等,以下统称为专属护理员) 。
第四条准入条件
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获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社会护理员及专属护理员应当获得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病患陪护、老人照料等护理服务相关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并经过护士执业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从事护理工作 。
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当参加我市医保经办机构、长护险承办机构统一组织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上岗培训,通过考核获取相应服务资格,具体规定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另行确定 。
(二)获得技能培训合格证明 。社会护理员及专属护理员应当获得定点护理机构颁发的技能培训合格证明 。
(三)年龄在6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
第五条首次申请从事长护险护理服务、更换定点护理机构或暂停服务1年以上再次申请从事长护险护理服务的人员,需向所在定点护理机构提出长期护理服务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护理服务相关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定点护理机构颁发的技能培训合格证明;
(五)护理服务人员承诺书 。
定点护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报送长护险承办机构备案 。
第六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统一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信息库,定点护理机构负责将资格审查通过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基本信息如实录入信息库,未纳入信息库的人员不得从事长护险护理服务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服务的;
(二)因违反本办法被终止或取消相关资格的;
(三)在定点护理机构工作期间发生重大不良事件的;
(四)其他不宜从事长护险护理服务工作的 。
第八条每1名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只能与1家定点护理机构建立护理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在定点护理机构的综合管理下开展护理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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