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设备抗无线电骚扰的管理方法( 二 )


对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技术要求的研究
(1)对受测设备的分类
首先,应对受测设备进行分类 。其中B级设备是指那些主要在生活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包括不在固定场所使用的设备,例如靠内置电池供电的便携式设备、电信网络供电的电信终端设备或个人计算机以及相连的辅助设备等 。A级设备是指满足A类限值但不满足B类限值的那类设备 。
【信息技术设备抗无线电骚扰的管理方法】 (2)对信息技术设备骚扰发射限值的规定
辐射骚扰限值(10m)如表5所示 。

;(3)对受测信息技术设备工作状态的配置
受测设备的工作状态应满足两个基本原则:使其能够代表实际中的典型应用情况;使其发射最大 。受测设备应按照设计要求在额定(标称)工作电压和典型的负载条件(机械性能和电性能)下运行,尽可能使用实际负载 。试验程序应确保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中的各个组成部分能够正常运行 。
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马上找到受测设备在最大发射时候的工作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试验人员需要不断变换受测设备的工作状态(或运行程序),反复试验,通过摸索,逐渐确定这类设备最大发射时的工作状态 。
(4)对信息技术设备按标准规定进行测试
应根据我国的GB9254-198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干扰限值和测量方法》或者CISPR22规定的测试方法对信息技术设备进行测试 。
对我国目前进行非无线电设备治理工作的研究
虽然我国在信息技术设备干扰治理方面有了一定的经验,也制订了一些技术标准和治理办法,但是必须看到,目前我国无线电治理部门对该类设备的治理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非无线电发射设备治理的规定还不明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中虽然已经列出针对非无线电设备治理的专门章节,但治理对象还不明确,例如信息技术设备就未包含在条例所列出的类型中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引起干扰的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其中很多设备都有可能引起对无线电业务的干扰,这些设备的治理办法在治理条例中都没有被比较明确地提出 。
(2)针对非无线电发射设备治理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 。无线电系统与非无线电系统之间的电磁兼容业务性质完全不同,不能依靠频率协调和指配来解决 。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引起的干扰范围广、性质复杂,涉及的业务部门也多,法律应该明确我国的无线电治理部门是排除任何无线电干扰任务的职能部门 。无线电治理部门应当履行这一职责,对所有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利用无线电射频能量工作的非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统一治理,更好地保证无线电频谱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治理 。
(3)技术标准的执行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已经有相关的信息技术设备电磁骚扰限值的技术标准,但是我国很多正在生产、销售、使用的信息技术设备并没有进行相关的测试 。这些未经过测试的信息技术设备往往是很多干扰的源头 。因此无线电治理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除了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验外,对非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治理也应该加强 。除了已经成熟的现行标准外,假如不能立即制订出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技术文件,可以采用对相关标准的引用机制,把新设备已经过验证的标准引入到我们国家无线电治理部门的技术参考文件中来 。
(4)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缺乏相对适合的检验机制,因此,对已有的信息技术设备可以采取检验合格以后按型号进行登记治理的方法,具体方式可以参考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方法 。当然,首先应在无线电治理条例或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明确这一职责,对此类设备的进口、生产或投放市场、技术要求、许可程序、设备使用、操作规程以及干扰查处机制等各个环节也需要做到规范化、明确化,使我国的无线电治理部门、设备制造商以及该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样无线电治理部门在查处干扰的执法过程中,也能依法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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