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 。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加注,每项次20元 。
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
(一)祖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二)祖国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地区,须履行下列手续:
1、 交换身份、户口证明;
2、 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3、 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即: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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