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镇、街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应按文件规定完成材料初审、将参保人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区社保中心居民保险科 。
社保中心居民保险科复核无误后 , 结算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 , 对按照文件规定 , 符合领取丧葬补助条件的 , 应同时计算参保人的丧葬补助金额 。
5.参保人死亡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 , 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在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 按规定提供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镇、街社保所和社保中心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及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 , 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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