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 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
(三)代履行时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但是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代履行是什么意思】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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