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第十七条:参保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 ,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 ,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 , 未就业的男职工配偶在男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期间 , 发生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 可按规定申领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不享受生育津贴 。
生育医疗费用申报:
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龄生育的女性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
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 , 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 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
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一步:入院登记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 。
第二步:结算审批
出院结算前 , 参保人员持本人结婚证 , 以及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填写《符合计生政策承诺书》办理生育保险直接结算申请手续 , 审核通过的 ,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 审核不通过的 , 由参保人员自费结算此次生育住院医疗费用 , 并持规定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
第三步:出院结算
参保人员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 。
线下同城通办少跑腿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业务已经全面实现了同城通办 , 在结算过程中 , 如出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成功的 , 由参保人员垫付自费结算此次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门诊医疗费用 , 参保人可持以下材料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服务点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
参保职工所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 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 , 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 , 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 , 原件1份;
5.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 , 提供出院记录 , 申报门诊费用的 , 提供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 , 验原件;
6.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女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女)申报生育医疗费用 , 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7.按情形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
【南宁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能享受生育待遇吗】①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的 , 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 , 验原件;
②申报流产医疗费用 , 需提供结婚证 , 验原件;
③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 , 申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需提供配偶身份证 , 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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