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三 )


(四) 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 。市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 , 实时发布和动态更新房源信息 , 并与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 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一网通办” , 不断提升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便利性 。
四、健全租赁管理机制
(一) 合理确定租赁价格 。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 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 , 具体由各运营机构按规定制订 , 报送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在租赁合同期限内 , 运营机构不可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
(二) 保证租金支付 。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 , 按时支付租金 , 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用于支付租金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 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 , 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 。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 , 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 。
(三) 规范租赁行为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可由运营机构自行实施 , 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并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单位集体租赁的 , 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 并与入住保障对象签订居住使用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 , 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 , 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 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一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
(四) 强化供后管理 。对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等违规行为的 , 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的 , 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 。对发生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的违规行为 , 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 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 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并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 。出租单位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 , 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 政策支持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 。政府可通过资金支持、实物房源划转等方式 ,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展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 , 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特别是集体宿舍 , 可根据实际情况 , 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可增加建设一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 , 按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 , 实际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 。公共租赁住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属地街道(乡镇)积极组织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 , 切实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品质 。结合实有人口管理要求 , 相关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居住登记、未成年子女就学等问题落实相关的公共配套政策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空间及商业配套设施的有效利用 , 提升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服务水平 , 增强保障对象的满意度和舒适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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