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四 )


(二) 投融资机制 。市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 , 探索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 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积极研究其他融资渠道及投融资机制 。
六、其他
(一) 市和各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 , 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 , 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 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 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监督举报 , 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
(二)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实物配租房源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可按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原筹措的存量廉租住房 , 可将产权转移给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 或者委托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租赁管理 。
(三) 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含园区)利用自用土地发展单位租赁房 , 按照本市单位租赁房管理相关规定 , 规范运行方式 , 完善管理机制 。
(四) 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市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 , 制定、修订相关配套政策;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 , 制定、修订相关实施细则 。
相关附件:
■ 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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