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源核验范围+渠道 上海市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业务规则( 二 )


租赁平台提供房源核验编号查询功能,租赁当事人可登录租赁平台,输入房源核验编号,或通过手机扫描核验码,查验房源信息 。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具备条件的,可与租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核实房源核验码的有效性 。
(二)已核验房源的信息公示
房源核验通过的,租赁平台将房源核验码及相关信息对外公示 。公示信息包括:
1、房屋信息:小区名称、模糊坐落、房屋所在区域、出租方式(整租/拆间)、租赁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户型、楼层(高/中/低)、拟出租价格、核验编号及二维码等 。
2、机构信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源核验的,同时公示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 。核验时已存在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有效核验结果的,同步公示其他机构名称;通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办理核验的,同时公示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名称、委托经营管理的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 。
(三)住房租赁信息发布
发布住房租赁信息应取得房源核验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不得对外发布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 。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通过门店、媒体、单页广告、网站、手机APP以及其他渠道对外发布的租赁房源信息,应当与租赁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并在显著位置标识房源核验码 。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发布暂未纳入房源核验范围的征收住房或宅基地住房房源信息的,应当标注明确 。
四、房源核验结果异议处理
房源核验未通过的,租赁平台将核验结果及未通过核验的原因告知核验申请人,出租人可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复核 。
(一)异议申请
出租人可通过原核验渠道网上办理异议申请,也可到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赁房源核验复核申请书(原件);
(2)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原件);
(3)出租人及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
(二)异议申请复核结果的告知
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房源核验结果异议复核,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出租人 。
五、房源核验公示信息的撤销
(一)系统自动撤销
房源公示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撤销房源公示信息,房源核验状态变更为已失效 。
(1)房源核验后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
(2)房源核验码有效期已满;
(3)房源核验完成后,出现限制出租情形 。
(二)申请撤销
房源核验通过后,出租人需撤销房源核验码及公示信息的,可通过原房源核验渠道或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撤销,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赁房源核验撤销申请书(原件);
(2)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原件);
(3)出租人及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
六、房源发布信息的撤除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及时跟踪所发布房源核验的状态,在房源核验撤销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撤除 。
通过数据对接核验房源的机构或网络平台,应当每日更新撤销的房源核验数据,及时撤除房源信息 。
七、房源核验的主体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遵守本市房源核验及发布的规定,对所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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