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源核验范围+渠道 上海市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业务规则( 三 )


参与房源核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执行公务需要,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出租人信息或将出租人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存在以下操作情形的,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可采取约谈、书面警告、租赁平台曝光、纳入诚信记录、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资格、停止数据对接服务等措施,督促机构整改:
1、不按规定展示房源核验二维码;
2、上传、发布虚假住房租赁信息;
3、其他违规情形 。
八、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2021年6月1日实施,实施后发布的房源信息均应标识房源核验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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