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二 )


4.A、B、C类人才不可线上申请 。
(四)申领人才公寓房租补贴条件及审批流程
1.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的租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2)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3)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审批流程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统计上月本辖区内人员信息,依托大数据系统,就租赁人自有住房信息、享受福利性住房信息、社保缴纳等信息进行比对,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于当月10日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者在当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租赁人银行账户 。
3.其他说明 。每名人才同一时间在我市仅可申请一套人才公寓 。每套人才公寓仅有一名签约租赁人,且仅可由签约租赁人一人名义申请免租(房租)补贴 。
(五)A、B、C类人才轮候补贴申办流程
1.申请人所申请的人才公寓项目无房源情况下,选择排号房源,填写《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附件4)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携《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到单位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2.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申请人信息,受理申请,留存申请材料,每月10日前统计上月符合条件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当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
三、人才公寓运营管理
(一)被认定为人才公寓的项目,原则上运营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企业倒闭、房屋征收等不可抗性因素,导致人才公寓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可自动退出人才公寓项目 。
(二)市本级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住房,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由产权方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营公司提供日常维护、租金收缴、物业管理等服务;区、县(市)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在优先保障本地区企业及各类人才租赁需求基础上,面向全市范围人才提供服务 。
(三)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缴入市、区财政国库;对于享受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配建租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的(包括产权为原土地非独立操作区和原土地独立操作区),租金收入按照2:8比例分别缴入市、区财政国库 。
(四)租赁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租赁人中途退租或被清退的,与运营机构协商解决后续事宜,后者应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相关补贴发放,可继续租赁人才公寓:
1.在我市处于失业状态;
2.参保状态由市级企业参保变为市级机关事业参保或省级参保;
3.在我市购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4.在我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的;
【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运营机构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
1.转租(借)给其他人的;
2.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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