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业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正当理由不收房 , 就当作已经收房来处理 , 那么业主就要按照已经收房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没收房是否要交物业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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