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5号)要求 , 经评估研究 , 决定继续执行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家庄主城区非居民供热收费标准】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方式供非居民采暖价格为: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1元 。
二、燃气锅炉供热方式供非居民采暖价格为: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3.90元 。
三、燃气锅炉供热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一同并入公共供热管网的 , 供非居民采暖价格为: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1.00元 。
四、供商业(服务业)用热户的蒸汽销售价格为每吉焦57.40元 。
五、对非居民用热户实行热计量收费的 , 采暖价格仍按《关于重新明确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7〕1028号)规定执行 , 即:基本热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30元 , 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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