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大连市货车通行码办理及管理规定( 三 )


(三)使用伪造、倒卖、转让、租赁或借用通行码的或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将通行码倒卖、转让、租赁或借用给其他单位或车辆所有人的 。
(四)违反2021年《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我市主城区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明确规定(包括“特殊规定”等)的;在紧急等情况下,不服从交警和辅警现场指挥的以及其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等情形的 。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六)被确定为高风险运输企业的(包括统计周期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亡人事故同等以上责任、逾期未报废,驾驶人记满12分等4种情形,及企业中逾期未检验车数/本企业机动车数量、逾期未审验人数/本企业驾驶人数量、逾期未换证人数/本企业驾驶人数量等3项比例超过10%的企业也视为高风险企业) 。
第十条因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变故、车辆变更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运输的,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变故应自行终止通行码,不得再使用相关通行码从事运输活动 。
第十一条单位或车辆所有人要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已办理通行码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 。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通行码使用规定培训,定期清理交通违法突出的驾驶人 。
经核实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未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单位或车辆所有人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的、驾驶人员违法行为突出的、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等不良后果的,将视情相应减少或取消单位(或车辆所有人)通行码的办理数量 。
第十二条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说明,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以及上级要求,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需要适时调整本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自2021年12月15日起,不再办理当事人通过“大连交警微信公众号”申领的货车通行证 。
【试行 大连市货车通行码办理及管理规定】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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