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收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进行收养的需要收养评估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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