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疫情期间社保缴费和待遇不受影响( 二 )


医疗(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医疗(生育)保险费视为正常缴费 。发生的垫付医疗(生育)费用,医疗(生育)保险按规定补报销,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转 。
城乡居民在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2020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设等待期,按照“即参即享”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在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申报,按规定及时发放生育津贴 。参保人员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一次性补足年限)达到我市要求的,医疗保险按规定对垫付医疗费补报销,个人账户予以补划转 。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 。
工伤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确实无力垫付工伤医疗费的,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困难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办理住院联网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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