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 二 )


(一)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二)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
(五)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创新科研团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六)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八)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九)园区、镇(街道)重点发展企业 。
第三章人才准入资格申请及审核
【全文 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第七条 人才准入资格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 。
第八条 符合人才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应在网上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人才准入资格进行审核 。
第十条 在审核过程中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资料等存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申请人开展调查,涉及申请人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申请人不配合审核部门调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该申请作不予审核通过处理 。
为减少人工干预,提高审核效率,具备条件“秒批”的应当实行“秒批” 。不具备条件“秒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审核时限 。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复核时限 。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第十二条 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获得自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的准入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推送至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公安部门直接通过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获取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 。
第四章入户办理
第十三条 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准入资格有效期内通过网上或窗口向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入申请 。
第十四条 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
第十五条 入户办理应遵循优先迁入自有房产家庭户原则,按如下优先次序迁入:
(一)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申请将户口迁入到自有房产;申请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有房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年子女或父母房产 。
(二)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园区、镇(街道)新型社区 。工作单位所属园区、镇(街道)以缴纳社保登记地为准 。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户口在外省,且本人单独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其网上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窗口现场受理的按“即来即办”处理;有随迁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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