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准予迁入证明》40天有效期内回原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获得原户籍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后到我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领取《居民户口簿》 。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户口在本省,公安机关实行“一站式”入户办理 。本人单独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有随迁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发放《居民户口簿》 。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审核发现申请人或随迁人员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不予办理入户;申请人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公安部门应当同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该申请人的人才准入资格 。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一经审查发现,相关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且自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入户申请 。已获得准入资格的,直接取消其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同时取消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按户籍资格获得的本市相关公共服务及待遇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企业自评人才工作中应确保推荐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审查发现,取消该用人单位的自评人才资格,自弄虚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该用人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自评人才资格,5年内不接受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入户申请 。相关情况分别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各园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入户工作中实行经办责任制,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人才入户申请情况,适时对各类人才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施策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满”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本办法所涉参加社会保险的,均需在参保缴费状态,暂停参保或终止参保的不予通过;对参加社会保险有年限要求的,均不包含补缴、转移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 。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考核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应当先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把人才的职业资格审核关,必要时可对申请人职业能力进行测评,并对有关职业资格工种(名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人才、获得特殊奖励或表彰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莞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入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不违背上级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东府〔2015〕111号)、《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2号)、《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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