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一、认定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 。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 。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
4.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戒毒康复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
2.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 。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 。同一个被赡养(抚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
3.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
5.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现役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
6.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时间超过一年且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
7.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
(三)申请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其他单位,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6.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7.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
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1、2、3项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
二、认定程序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查信息,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人社局审核确认,并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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