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专利诉讼如何赔偿

文章目录[隐藏]

  • 前言
  • 探讨
  • 结语
前言近年来,国家在各个层面都大力提倡、鼓励技术自主创新和专利维权 。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随着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频发,侵权诉讼的赔偿额也越来越高:几百万、几千万或者上亿元 。高额赔偿不仅影响企业的声誉,甚至会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 。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在提高自主创新的同时,也要做好专利侵权诉讼的策略,在专利侵权诉讼来临时“打有准备之仗” 。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抗辩非常重要,在制定侵权抗辩策略时,被告可以灵活使用不同的抗辩事由 。目前,常用的抗辩策略为:第一、现有技术抗辩;第二、先用权抗辩;第三、合法来源抗辩;第四、不侵权抗辩;第五、权利用尽抗辩 。
在具体案例中,被告可以主张一种或多种抗辩方式 。其中,不侵权抗辩和权利用尽抗辩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比较常见,笔者在此就不详细展开 。就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这几种不同的抗辩方式,笔者采用结合案例的方式进行说明 。
探讨一、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若被告有证据证明被控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专利诉讼如何赔偿】首先,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所采用的证据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这是抗辩的前提 。如案号为(2020)粤民终9号的佛山市顺德区贝尔莱德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提交的比对设计的专利授权公告日是2013年,而本案专利的申请日是2009年,也就是说,该比对设计并不是本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因此,一审法院对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不予采纳 。也就是说,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
还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根据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实施的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时,应当将“被控侵权技术特征”与“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相比较,“而不是”从“多个技术方案中”抽离出个别技术特征 “相叠加”后、再将“拼凑”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相比较 。也就是说,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抗辩采用的现有技术是“一份”,而不能是“多份现有技术”的组合 。
例如,被告可以采用证据1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但是不能采用证据1+证据2的组合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
又如,案号为(2019)浙02知民初46号的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初卫、叶素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一审案件中,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时采用的是一份证据加其它专利证据进行比对,最后法院认定,在该案件中,单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因此,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
案号为(2019)最高法知民终791号的佛山市南海区康垣五金制品厂、王新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将其摘录的上述三个专利文献中的个别技术特征“两两叠加”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也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终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
二、先用权抗辩
专利法中规定,如下情况不视为侵权:
(1)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