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由于是团体保险形式,也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
2011年《建筑法》修订前,建工意外险在我国建设工程实务中长期作为一种强制险存在,是各大建设工程项目必投的工程保险之一,尤其对于涉及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能够很大程度满足建设施工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 。
当然,随着2011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关于建工意外险的规定,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变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即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建工意外险已不再是一项强制险 。只是在法律实务中,我国各地方性的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尚未作相应修订,因此在执行上,许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作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 。因此,在国内建筑市场不断扩展的当下,充分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征,区分建工意外险同其它安全生产保险差异有着重要意义 。
建工意外险的基本特征
实务中,建工意外险通常由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购买投保,当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
投保方式
分为:1.按工程造价不记名投保;2.按建筑面积不记名投保;3.按施工人员记名投保 。
保费费率
建工意外险的保费计算方式分为:1.保费=工程造价X费率;2.保费=总建筑面积X每平方价格 。
费率采取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会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差别制定,而浮动费率则考量企业的过往工程业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系数,不同级别上下浮动费率 。
保险期限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与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之日,且交费后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
被保险人
包括:1.建设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2.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人员;3.工程技术人员,包括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及其他顾问;4.其他工程相关人员,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买一份意外险一年需要的费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分为两部分,即意外医疗与意外伤害(伤残死亡) 。当上述情况任意一种出现,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付医疗费用或伤残保证金或死亡保证金的赔付 。但上述情况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不负有理赔责任 。
这部分损失费用属于责任赔偿,若要细分,应被归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如安全生产保险类下的雇主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内就包括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误工费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
建工意外险,是以团体形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的保险标的是建设施工相关人员的身体 。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因此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而非财产保险,财产保险范畴的保险责任自然不应由其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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