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二 )


)关于待遇标准 。《实施办法》规定,在参保年度内,评定为重度失能的长护险参保人员护理费保险待遇每月计发标准按照2019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人员月平均工资(即4926元)的50%(即2463元)确定长护险月计发基数,其长护险护理待遇每月计发标准,由长护险基金和重度失能人员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担;长护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护理待遇支付标准在长护险试点运行期间不作调整 。其中:1机构上门护理待遇支付标准 重度失能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选择机构上门实施基础护理和专业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照护理待遇每月计发标准的75%支付(即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支付护理待遇为62元),余下25%由个人支付 。2入住机构护理待遇支付标准重度失能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选择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护理和专业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照护理待遇每月计发标准的70%支付(即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支付护理待遇为57元),余下30%由个人支付 。3异地居住护理待遇支付标准异地居住的重度失能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选择居家实施基础护理或机构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照护理待遇每月计发标准的60%支付(即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支付护理待遇为49元),余下40%由个人支付 。
)关于停止待遇享受 。《实施办法》规定,已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重度失能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重度失能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及时向长护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终止手续,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同步停止相关服务计费:
一是重度失能人员失能情况发生变化,经治疗后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不再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按规定期末复评及动态评估后不符合重度失能等级、不符合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从认定的次日起不再享受长护险待遇 。
二是重度失能人员辞世,从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 。
)关于服务供给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长护险承办机构与护理服务机构三方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权利与义务,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向长护险承办机构报备收费项目及价格,不得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已签订长护险护理服务方案中包含的护理服务费用 。
)关于经办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长护险经办机构根据职责,统筹协作,相互配合,分类管理 。一是全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长护险经办管理工作;二是委托承办机构管理,长护险承办机构具体负责长护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协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组织失能评定、费用初审、组织培训、协助稽核调查、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委托经办事项;三是长护险承办机构的经办服务费用的最高支付上限以当年长护险实际征缴保费总额的5%确定,当年长护险承办机构的经办服务费用提取金额以合同最终约定为准;经办服务费实行预付制管理,年度预付基数以长护险预计征缴保费1.52亿的5%确定,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长护险制度实施年度的前三季度分别按年度预付基数25%的标准拨付给3家长护险承办机构;一个服务年度终结后,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长护险承办机构经办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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