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长护险制度顺利实施,规范我市长护险实施工作,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7部门根据职能制定围绕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是推进我市落实自治区强首府战略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具体体现,对解决我市长期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料难题,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高失能人员生活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二、文件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
(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 。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欠费补缴 。《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长护险参保缴费的,应当按规定清偿欠缴的费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应在补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时,补扣应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扣缴的长护险保费 。
)关于中断缴费 。《实施办法》规定,我市长护险制度启动实施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中断长护险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长护险待遇;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因停保再续保,在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同时补缴长护险保费,其享受长护险待遇的规定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
)关于参保关系转出 。《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已转出、参保年度内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终止或退出长护险的,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已按规定缴纳的长护险保费不予退还 。
)关于失能评定 。《实施办法》规定,一是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积极治疗仍不能康复,处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可提出失能评定申请,评定通过后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是在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未颁布失能评定标准前,在我市长护险试点运行初期,根据参保人员个人采用《Katz日常生活功能指数评价量表》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再由评估人员采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进行评定,评定分值40分以下的重度失能人员纳入长护险保障对象 。三是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南宁市长护险失能评估员库和长护险失能评估专家库;长护险失能评估员应具备临床、护理、康复类专业中级职称,长护险失能评估专家原则上应具备临床、护理、康复类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 。重度失能人员初次评定、2年期末重新评定及动态评估由失能评估员负责实施评定,异议复评由失能评估专家实施复评 。
)关于评定费用标准《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符合失能评定条件的,由长护险承办机构从长护险失能评估员库中随机抽取 2名评估员实施评定并作出评定意见,评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结论有效期为2年,评估员评估费标准以实际接受评估的人数按2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评估员评估费的支出计入长护险承办机构经办服务成本 。申请人对失能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长护险承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由长护险承办机构从长护险失能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3名评估专家实施复评,由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出具异议复评结论,异议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评估专家复评费标准以实际接受评估人数按3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评估专家评估费按规定从长护险基金中列支 。长护险承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际复评人数明细报表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接到报表的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估费用拨付给长护险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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