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全文内容( 二 )


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整体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米,其中应包括理论教室、实训教室或实验室不少于3间 。其中理论教室至少应容纳100人同时授课 。实训室或实验室应根据居家养老服务特点进行装修改造,布置设备设施 。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将学员参训和取证等信息及时录入综合管理平台,并将申请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规范存档 。区民政局根据综合管理平台登记取证的培训人数通过金融机构向培训机构发放补贴 。
第十二条 市、区民政局将公开遴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培训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估,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领取补贴的培训组织实施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
第十三条 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岗位服务、知识更新等情况需及时录入综合管理平台,市、区民政局录入更新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
第十四条 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培训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补贴人数、虚报补贴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培训资格,追缴相关补助资助,并录入养老服务诚信体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五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培养培训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489号)停止执行 。
期满后,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政策实施情况评估,视情调整补贴政策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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