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噪声监测和评价规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推进监测自动化,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
【嫖娼治安处罚法最新2022 治安管理处罚法最新2022】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 。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第二十六条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支持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实行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设备 。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工艺 。
第二十八条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
第三十条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 。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
推荐阅读
- 治安管理处罚影响参军吗
- 人民网:李易峰的粉丝该醒醒了 央媒评李易峰嫖娼:不可原谅!
- 黄海波嫖娼的时候有老婆吗 黄海波真的嫖娼了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3条
- 治安拘留10天能探视吗
- 治安处罚拘留什么时候释放
- 治安处罚有哪些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什么为依据
- 行政处罚法高院告知程序是怎样的
- 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