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 , 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
行使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 , 即一方先履行 , 另一方后履行 。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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