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阳曲县取水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太原阳曲县取水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取水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一、事项编码
1500-A-00100-140122
二、适用范围
项目单位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2、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在晋祠泉域一级保护区内,无替代水源需要更新水井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延续取水申请书、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 。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
五、受理机构
阳曲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阳曲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1、必须符合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配置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