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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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 见》(国办发〔2020〕27 号)文件精神 , 进一步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 , 促进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个体经营者;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全文】(三)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 , 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
第三条 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0 周岁)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和就业见习期间的见习人员可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
其中 , 见习人员包括毕业 2 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具有本市户籍的 16 至 24 岁登记失业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的 16 至 24 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
前款中所称社会保险 , 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缴费标准按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执行 。本市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参保 , 其它人员按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保流程办理 。
第四条 对 2020 年及以后毕业离校 2 年内的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 , 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北京人社 APP 和微信公众号 ,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第五条 对现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 , 仍未通过其他形式实现稳定就业的 , 政策享受期限延长 1 年 , 实施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第六条 自 2021 年 1 月起 , 个人委托存档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 , 可按照 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 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 。
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营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 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 可自愿暂缓缴费 。2021年可继续缴费 ,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对 2020 年未缴费月度 , 可于 2021 年底前进行补缴 , 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
第八条 支持院校、培训机构等优质培训资源和互联网平台企业 , 围绕数字化管理师、互联网营销师(网络直播)和在线学习服务师等新职业 , 推进线上线下培训新模式 。在养老、托幼、家政、安保、快递等领域 , 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 。
第九条 对本市户籍从事个体经营并进行登记注册的 , 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个人借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政务服务 中心提交《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及 身份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借款人通过身份认定后向签约担保机构 申请担保 , 担保机构同意担保后 , 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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