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加强商品房预收款收存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防范房地产市场领域风险 , 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 , 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 , 结合我市实际 , 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项目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张贴购房支付提示牌 , 标注“为保证专款专用 , 维护买卖双方权益 , 请预购人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预售许可登记的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提示信息 。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 , 将商品房预售资金 , 包括购房人按照认购协议、合同等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款、全款及按揭贷款等所有预售款)全部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 我局将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和商品房网签 , 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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