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医保与苏州市级统筹接轨( 二 )


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上述人员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同步调整 。
03、统一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标准
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变更名称为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并调整为按月征收,筹资标准5元/人·月 。2020年6月底前参保已按60元/人·年标准征收的人员,2020年不作调整和退费处理,2021年1月1日起改为按月征收 。
特别提醒,我市原有的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与2015年建立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原有的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职工医保制度改革之初就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主要用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上部分的补助 。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2015年建立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才是平时我们简称的大病保险,在我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城乡一体的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
04、统一职工医保在职和灵活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不满45周岁的在职和灵活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划入,45周岁以上的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划入 。
2020年7月1日起,对新参保在职和灵活人员(包括2019年12月底前中断缴费现续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统筹后的上述新比例进行划拨 。对2020年6月底前参保已按老标准划拨全年个账的在职和灵活人员,对已预拨的2020年7—12月份高出新比例的个账部分,“老人老办法” 不再清算,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
接轨苏州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项目调整后,我市在职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个账划入比例较之前虽下降0.5%—1%,但大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个账划入比例体现了医保待遇的公平,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得以充实,保障能力增强 。
05、分设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在我市原有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中按规定缴费比例分设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费用由原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支付改为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
在苏州原7个医保统筹地区,有部分地区分设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也有部分地区跟我市一样之前没有分设 。
苏州市级统筹后统一分设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主要是为了统一制度,便于苏州市级统筹后的医保基金统一规范核算 。
分设后在过渡期内,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采用合并征收的方式,合并征收的单位缴费比例,届时按苏州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明确的要求执行 。
06、统一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统一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与统筹标准一致 。
市级统筹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昆山医保与苏州市级统筹接轨


苏州市级统筹后不可避免各地会有部分项目上的保障水平有升有降,但大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医保政策体现了待遇的公平,“大市一盘棋”下,总体保障水平维持平衡,同时,医保基金的保障能力和共济能力显著增强 。
苏州市级统筹医保政策调整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应调尽调、分步实施、成熟一项调整一项、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后期我市还将在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3个目录、统一职工医保结算周期、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统一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统一职工医保门诊待遇、统一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人员分类、统一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待遇、统一门诊慢性病种和门诊特定项目政策等方面,逐步调整与苏州市级统筹方案的接轨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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