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
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5〕11号)要求,认真做好2015年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
一、职责分工
2015年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省级监督检测工作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分别承担河北、内蒙古、湖北、湖南、四川、青海、宁夏等7省(自治区)和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陕西等10省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监督检测工作,请上述各省(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样品采集工作 。
二、样品采集要求
(一)样品范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省为单位选择样本屠宰企业,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 。现场快速检测可采集待宰生猪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肝脏 。
(二)采集人员:官方兽医负责样品采集,且不少于2人 。采集样品后,官方兽医应填写《“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见附表1),填写信息应完整、齐全,并做好留样 。
(三)采集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 。要科学确定采样方式,年度内均匀采样,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 。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得在同一采样点重复采样 。
(四)采集比例: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以上,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 。同一批次生猪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 。
(五)采集数量:尿样每份不少于60毫升,肝脏样品每份不少于600克 。
(六)保存运输:一是不能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或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 。二是对屠宰线上膀胱尿样现场检测阳性或疑似阳性的,除分装尿样外,应同时采集对应的肝脏样品进行分装 。所有样本编号应当与耳标号相对应 。三是分装时将样品分作三份,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鉴的封条,按照要求作进一步检测或保存 。四是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 。五是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一般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
三、检测范围
每份样品应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 。
四、检测方法
(一)快速检测方法:各省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可从农业部备案产品中选择,也可根据各省组织的试纸条(盒)比对试验结果,从中选择优质产品 。
胶体金试纸条质量要求:
1. 灵敏度、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满足要求;
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应不高于3μg/L,沙丁胺醇检测限应不高于5μg/L 。
酶联免疫试剂盒质量要求:
1. 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盒)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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