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扣除该笔贷款合同的前三次月还贷额;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以后每次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提前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还款金额;
转账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商业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该笔贷款合同扣减公积金转账提前偿还本市商业贷款金额、当年现金提取金额和当年已代扣提取金额后的实际还款额;
(九)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证明;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的家庭无房产证明 。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应当现场签署单身声明 。无房产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3.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 。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其中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十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正常审验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
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届时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符合条件的托管职工可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十二)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托管职工,不需提供证明材料;非托管职工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十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供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 。
本人及其配偶每年可分别提取额度不超过届时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四)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的诊断书、该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
公积金中心根据医疗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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