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后已在本市办理两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 更换购车发票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名称 , 再次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需满足以下办理要求:
1、本人到场申请;
2、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3、交强险被保险人名称与新购车发票购买方名称一致;
4、购置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名称与购车发票购买方名称一致;
5、车辆管理所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可受理 。
小贴士:
公安机关根据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 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由此可见 , 现在不论是申请辖区内行驶或跨辖区行驶的机动车临时号牌 , 单次使用期限全部为15天 。若临时号牌过期 , 再违法开车行驶的话 , 将依据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 处罚200元 , 记12分 , 扣留机动车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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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后临牌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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