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 。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 , 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即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 。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 , 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
推荐阅读
- 合同副本是合同的复印件吗
- 合同标的有哪几种存在形式
- 合同法39条40条
- 合同法的含义是什么
- 合同上的个工作日代表什么意思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是什么
- 合同法第八十条的内容
- 合同订立的条件有哪些
- 合同为什么叫合同
- 合同方式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