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 。
二是关于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 , 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
【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 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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