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是什么】个人担任管理人的 , 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
推荐阅读
- 乘风破浪的姐姐最终成团多少人
- 快递破损怎么处理
- 个人欠信用卡能申请破产吗
-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有哪些
- 突破上篮技巧 做好4点
- 究极绿宝石破坏因子在哪
- 关于突破的励志句子
- 斗破苍穹云芝出场几集 斗破苍穹电视剧云芝哪集出场
- 美国芯片技术变成“废纸”!中科院宣布重大突破,拜登惊呼:根本不可能
- 用破壁机怎么做果汁